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教师教育联盟 → 正文
阅读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联盟章程

[日期:2017-05-01]

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以自治区内举办师范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为主体,地市教育局和相关中小学(幼儿园)共同参与,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教师教育协作共同体。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加强各成员间的联合协作和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提升自治区教师教育发展水平,全面推进自治区教师教育创新,有效凝聚教师教育资源,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教师教育研究水平和学科实力,提高教师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有效沟通、对接和融合,引领自治区基础教育持续、均衡发展,为自治区社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学科、专业和区位优势,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优质教育资源,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联盟计划,建设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联盟在线。

    第四条  搭建自治区教师教育实践平台,建立一批自治区级教师教育的教育实习基地,创新教师教育的实践教学合作机制。

第五条  深化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联盟高校聘任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为兼职教师,实施高校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双导师制”。

第六条  联合举办全区师范生的教学技能比赛。包括举办师范生课堂教学设计及微课教学设计大赛、课堂教学技能大赛等活动。以赛促训,推动各联盟高校师范生的教学能力培养工作。

第七条  依据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内蒙古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有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组织各联盟院校的教师教育任课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升自治区教师教育任课教师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优化和整合联盟单位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推动教师教育网络课程建设,建立自治区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库,组织编写、出版体现民族地区教师教育特色的教师教育教材。

第十条  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组织开展教师教育、基础教育和民族教育研究工作。承担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关于教师教育方面的重大课题,解决与教师教育相关的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课程资源设计、建设、评审、应用等研究活动,实现联盟单位优质课程资源共建与共享。

第十二条  依托联盟单位资源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开展自治区教师教育职前—入职—职后一体化教育和培训,为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提供灵活、开放的途径,构建自治区教师终身学习的服务体系,全面提高自治区教师教育和研究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全体联盟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职能是,研究审议联盟内部的重要事宜和重大决策,协调实施联盟工作计划,讨论制定(修订)联盟工作章程,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提出发展思路。联盟下设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两个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是联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指导、协调及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业务机构,由教师教育专家、学科教学专家、教育技术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贯彻执行联盟的相关决议,主持联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为联盟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联盟健康、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七条  愿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自治区有关高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均可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经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即可取得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成员可自愿退出联盟,退出成员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退出。一经退出,将不再享受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任期五年,任期结束后重新聘请,可以连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联盟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有表决权,知情权,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有权享受教育行政部门为联盟提供的政策和条件;

(三)有权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联盟的有关资源。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教师教育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三)坚持联盟自律,规范办学,接受监督;

(四)积极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盟对成员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教师教育的相关规定、不履行联盟的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一) 对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政策的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二) 对违反联盟自律要求及联盟规定的,经联盟单位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取消其相对应的成员权利,直至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采用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联盟成员轮流承办相关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主持活动的成员单位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委托联盟指导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联盟单位协商解决。

 

 

 

上一条:联盟成员单位 下一条:联盟成立大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