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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师范大学2017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19]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精神,建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常态监控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普通本科院校开展2017年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函〔2017〕69号)的通知要求,为了推动数据采集工作有序进行,保证采集任务按时完成,现组织开展我校2017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据内容真实、形式规范。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常态监控机制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确保采集的数据原始、真实;要求表格内容按规范填写,电子稿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命名。

    (二)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的填报工作,并将数据采集信息员上报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方便联系与交流。各责任部门应确保数据采集工作到位,确保所负责的数据项目准确,确保按时间节点准时提交。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进度完成任务。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应认真学习填报指南,保证统一标准采集填报。数据采集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严禁工作推诿。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执行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纪律,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数据采集工作进度和主要内容

    第一阶段:学习部署(2017年9月19日—9月20日)

    (一)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指标责任分解表》。

    (二)召开相关部门数据采集人员工作会议,学习《2017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指南V3.0.1)》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指标责任分解表》,研究部署数据采集工作。

    (三)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为相应的职能部门建立用户账号,设置密码,并赋予相应表格的访问权限。(用户名、密码与2016年相同,详见附件)

    第二阶段:数据采集与填报(2017年9月21日—10月15日)

    (一)各责任部门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指标责任分解表》,按照《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表格》的内涵要求(数据填报指南)采集数据。

    (二)责任部门将审核无误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的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职能部门信息员在网上进行填报。

    (三)责任部门按要求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工作状态数据试采集质量监控表》。责任部门领导进行数据审核(在审核通过的数据报表上签字)。

    (四)责任部门在10月15日前向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提交数据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件。

     第三阶段:数据审核与报送(2017年10月16日—10月20日)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重要数据进行二次审核。

    (二)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向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提交学校教学状态数据。

     第四阶段:数据分析与总结(2017年10月20日—10月30日)

     (一)相关部门撰写教学工作状态数据分项分析报告。

     (二)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撰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三、数据统计、采集填报口径

    统计时间:分时期数和时点数,时期数又分自然年和学年。

    自然年:指自然年度,即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财务、科研和图书信息按自然年度时期统计汇总数。

    学年:指教育年度,即上年的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如教学信息按学年度时期统计汇总数。

    时点:指特定时刻产生的指标数据的统计截止时间,即本年9月30日。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因本次数据采集很多表格的统计时间与2016年相比,做了相应变更,请各位负责填报的老师认真阅读《2017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指南V3.0.1)》后,进行数据统计和填报工作。

    特此通知

 

教师发展与教学督导评估中心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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